編者按
今日與各位讀者分享一起因向燃氣用戶收取押金被行政處罰的典型案例,射洪某燃氣公司(以下簡稱“當事人”)因其收取押金的違法行為被處罰款。
本案當事人2023年8月至2025年8月期間以戶內燃氣設施更新改造為由,以每戶500元的標準(其中兩戶押金為300元)向用戶違規收取押金,共計132戶65600元。執法部門認定該行為屬于《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六款規定的禁止行為,對其處以37000元的罰款。
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16年發布的《工商總局關于公用企業限制競爭和壟斷行為突出問題的公告》明確,公用事業壟斷行為典型的表現形式包括:強制或變相強制申請辦理水電氣入戶的經營者或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入戶設備和材料、強制或變相強制用戶接受其指定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強制或變相強制向用戶收取最低用水(電、氣)費用、強行向用戶收取“用水(電、氣)押金” “保證金”或者強行指定、收取“預付水(電、氣)費”的最低限額。
以本案為鑒,燃氣企業應當注意日常經營中的收費合規,避免避免強制用戶接受指定的服務以及向用戶收取用水押金、保證金或指定預付氣費的最低限額等不合理的收費。除價格違法受到行政處罰以外,亦有可能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而受到更嚴厲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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